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3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瀚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瀚騰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瀚騰(起訴書誤載為蔣翰騰,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與告訴人林郁淳素不相識,被告蔣瀚騰於民國113年9月7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立群路與明芳街交岔路口時,因不明原因不滿行駛於前方告訴人林郁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竟趁雙方停等紅燈之際,駕車逆向行駛在對向車道至甲車旁,並大聲鳴按喇叭。後告訴人林郁淳於同日15時01分許,駕車行經立群路與南北路口時,被告蔣瀚騰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再次逆向行駛在對向車道至甲車旁,並搖下車窗對告訴人林郁淳恫嚇「你要去哪裡啊?要找你輸贏啦!」等語,及丟煙蒂至甲車車內,致告訴人林郁淳心生畏懼,旋關閉車窗並駕車離開,後告訴人林郁淳駕車行駛至立群路與紹興街口(立群路100號前)停車撥打電話報警。被告蔣瀚騰見狀隨即駕車尾隨甲車至該處,停在甲車左前方,伊復基於妨害名譽及毀損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路旁,下車以手、腳大力拍擊、踹踢甲車左前車門及車窗,並持續對告訴人林郁淳出言「下來啦」、「給你北下來(台語)」、「你北流血了(台語)」、「你給我卡注意喔(台語)」、「掯」等語,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林郁淳及貶低告訴人林郁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造成甲車左前車門凹損、該車門烤漆刮損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林郁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就上開以手、腳大力拍擊、踹踢甲車左前車門及車窗,並造成甲車左前車門凹損、該車門烤漆刮損而致令不堪使用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另被訴恐嚇、公然侮辱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