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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呂明燕黃政忠吳書怡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超文
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超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吳書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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