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盈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冠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冠霖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則於114年4月10日收受該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其上訴期間20日,至遲於同年4月30日已屆滿,上訴人於同年5月2日始向本院遞送刑事聲明上訴狀,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