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冠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冠霖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0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則於114年4月10日收受該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其上訴期間20日,至遲於同年4月30日已屆滿,上訴人於同年5月2日始向本院遞送刑事聲明上訴狀,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