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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蕙芳許瑜容黃傳堯

原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年籍詳卷)
被告
鍾秉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9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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