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蘭桂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蘭桂與告訴人謝淑芬因故致生嫌隙,竟於民國114年1月27日某時許,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加重誹謗之犯意,張貼內容為「謝淑芬,當財務,當老師,教唆、偽造,這是什麼財務委員和老師,為人師表丟臉死了。謝淑芬,不要臉」之紙張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樓電梯公布欄內,致不特定多數之大樓住戶均得以共見共聞,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易卷第71頁),揆諸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