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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英奇洪韻婷胡家瑋

原告
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被告
康玉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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