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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姚億燦

  • 被告
    蘇圃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圃慷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0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圃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苗栗縣苗栗市 廣興街3樓」補充為「苗栗縣○○市○○街00巷0號3樓」;證據 部分補充「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24至27頁)、公證書正本照片、太陽能發電專案-建物 屋頂租賃契約書照片(見警卷第34至36頁)、被告與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對話紀錄對比圖(見警卷第39至40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112年6月7日函(見警 卷第49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偵卷第93至99頁)」,並補充不採被告蘇圃慷辯解之理由,另更正附表如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詢訊被告固坦承實際並無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用以購買太陽能案場所需施工材料,且陸續收受告訴人兼告訴人代理人謝明融(下稱告訴人謝明融)合計新臺幣(下同)34萬5,680 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最後沒有按確認碼,就先截圖,再傳給告訴人,但是後來告訴人後說不要施作的時候,我就沒有按確認碼,所以沒有匯款成功云云。惟查:觀諸被告與告訴人謝明融間對話紀錄,被告乃向告訴人謝明融稱所傳送截圖為「預付工程款」,更聲稱「老闆匯款出去的帳超過450,000我想讓老闆幫忙一下可以在多會$50,000嗎?」「我也把所有匯款的資料都傳給老闆看了我也要讓老闆信任」等語(見警卷第21頁),顯見被告係明確陳稱「已匯款」購買施工材料款項等語,欲使告訴人謝明融陷於錯誤無訛;況參以卷附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273頁),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匯款時間,該帳戶餘額均低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金額,被告顯無可能以該帳號匯出附表所示各編號之金額以給付購買施工材料款項,足見被告辯稱其因謝明融不要施作始未成功匯款云云,無非臨訟避重就輕之詞,要無足採,被告自始主觀上即有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至為灼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附件事實欄所示方式向告訴人謝明融、陳雅琳施用詐術詐得款項,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又迄未與告訴人謝明融、陳雅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詐得之金額、及其家庭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詐得之犯罪所得34萬5,680元(計算式:4萬5680+5萬+5萬+5萬+5萬+5萬+5萬=34萬5,680),且未扣案,亦未實 際發還告訴人告訴人謝明融、陳雅琳,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1 112年4月11日 61萬9500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2年5月23日 8萬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2年5月24日 5萬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翰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2年5月24日 5萬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翰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圓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2年5月26日 9萬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明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2年5月25日 16萬元 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軒工程行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0101號 被   告 蘇圃慷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圃慷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鎮榮太陽能有限公 司負責人,於民國112年5月間,渠明知並無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用以購買相關太陽能案場所需施工材料之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與謝明融、陳雅琳夫妻2人取得聯繫,稱欲出售位 於苗栗縣苗栗市廣興街3樓之太陽能案場,並出示已匯款如 附表所示款項用以購買該太陽能案場所需施工材料之交易紀錄照片,用以取信謝明融、陳雅琳2人,致謝明融、陳雅琳2人陷於錯誤,而以陳雅琳所經營之鼎淇綠能有限公司名義與蘇圃慷簽立「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契約書」,約定新臺幣( 下同)73萬9200元之代價完成位於苗栗縣苗栗市廣興街太陽 能案場之建置,並於112年5月21日21時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全家超商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5680元予被告 ;另於112年5月23日21時23分許、同日21時25分許、112年5月24日14時47分許,同日14時48分許、112年5月25日22時11分許、112年5月28日14時1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5萬 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被告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蘇圃慷未依約完成太陽能案場建置,謝明融、陳雅琳2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明融、陳雅琳委由謝明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圃慷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實際並無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用以購買太陽能案場所需施工材料之事實,惟仍辯稱:只是要公司戶的網路銀行,銀行都會給一台機台,只要是轉帳,都需要經過那一台機台,做最後的確認。告訴人後來說不要施作的時候,我就沒有按確認碼,所以沒有匯款成功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謝明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㈠被告傳送予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謝明融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匯款交易紀錄照片6張。 ㈡鎮榮實業開發有限公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㈢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傳送已購買太陽能案場所需施工材料之匯款照片予謝明融、陳雅琳2人,然而實際並無匯款之事實。 4 ㈠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謝明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㈡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契約書。 ㈢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113年7月17日苗栗字第1130015893號函文。 ㈣被告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檢 察 官  謝長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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