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聖源
- 被告雷沛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沛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41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82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雷沛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雷沛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及勞動能力均正常之人,卻僅因憂鬱心情不佳,便隨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富山檀香設於夢時代購物中心之施華洛世奇專櫃之損失與不便,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竊得之財物價值同非微小,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俱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所竊財物均已尋回,被告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支付全數價金將所竊商品買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在卷,堪認已盡力彌補損失,暨被告為高中畢業,因相關精神疾病而無法工作,靠家人資助,無人需扶養、家境不佳(見偵卷第49頁、本院審易卷第35頁、第41至45頁)等一切情狀,參酌告訴人歷次以言詞或書面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被告固合於緩刑之要件,並已如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但被告雖供稱其有固定就醫以控制其精神疾患(見本院審易卷第35頁),卻除本案犯行外,另於113年11月及114年2月間另為其他竊盜犯嫌( 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在卷,被告同供稱其於114年6月間再度因精神疾患而自高處跳下摔傷骨折(見本院審易卷第31、47頁),則被告是否有盡力配合醫囑以控制其精神疾患,恢復正常生活而能期待不再為類似犯行,顯非無疑,難認無須經由刑之執行,即可徹底悔悟,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自我約束不再犯罪,故本院認被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被告竊得之戒指及手鍊,雖為其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但既均已全數賠償完畢,即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毋庸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441號被 告 雷沛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沛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16時3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富山檀 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山檀香公司)所設立之施華洛世奇櫃位,徒手竊取陳列待售之MATRIX手鍊1條、MATRIX戒指1只(價值合計新臺幣1萬3300元),得手後藏放隨身白色袋子內 ,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該櫃位店員王柔蘋發覺遭竊後,通報富山檀香公司並調閱監視器影像,報警循線查悉全情,並扣得上開MATRIX戒指1只(已 發還王柔蘋)。 二、案經富山檀香公司委任王柔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雷沛縈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王柔蘋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1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竊得而未返還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檢 察 官 張靜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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