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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91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胡家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駿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駿盛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補充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保成門市」,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駿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9號
  被   告 陳駿盛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駿盛於民國113年4月16日18時12分許,前往呂駿心任職之
    高雄市鳳山區和7-11保成門市購買菸品,因不耐呂駿心詢問
    購買數量細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不特定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超商內,以「你有病喔」等語辱罵呂駿心,足以
    貶損呂駿心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呂駿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  據:
 ㈠被告陳駿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駿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超商店內及道路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3張。
二、核被告陳駿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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