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嘉蒼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林嘉蒼辯解之理由,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罪即構成,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顯係欲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加害之惡害通知,堪使聽聞者擔憂生命、身體可能遭受侵害而心生畏怖,告訴人陳冠蓉並因被告之行為而心生畏懼並報警處理,是客觀上被告所為當屬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無訛;又被告係民國60年次出生,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於所傳送之訊息內容屬恐嚇乙節,自難諉為不知,其主觀上自具有恐嚇之故意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95號
被 告 林嘉蒼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嘉蒼係巴哈姆特遊戲社群ID「2bad」(帳號「pary4u」)
申設使用人,陳冠蓉則為前開遊戲社群網站(黑色沙漠版)
管理員,林嘉蒼因遊戲社群之留言遭陳冠蓉刪除,心有不滿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4日21時41
分許及22時04分許,登入前揭巴哈姆特遊戲社群,傳送「別
以為我不知道你是誰 你哪隻手刪留言我就打斷那隻 等著」
、「幹你娘你死定了」等文字私訊予陳冠蓉,而以此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陳冠蓉,致陳冠蓉心
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嗣警獲報,經調閱遊戲社群帳號
申設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冠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嘉蒼坦承係巴哈姆特遊戲社群ID「2bad」(帳號
「pary4u」)申設使用人,並於上開時間,在該遊戲社群傳
送前揭文字私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恐嚇罪嫌,辯稱:
我是因為管理員不公正,被停權,才會生氣,為了發洩,才
會傳上開訊息,但我以為對方收不到,我如果知道對方收的
到,我就不會這樣罵,我就是認為對方收不到,才會罵,是
罵自己爽的等語。然查,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供述及告
訴人陳冠蓉指訴甚詳,並有巴哈姆特遊戲社群網頁及訊息翻
拍照片共8張、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通聯調閱
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可認定,其所辯前詞
,應係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瀚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