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世緣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世緣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補充更正為「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於民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世緣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基於同一糾紛原因,以相同犯意,於密接之時間,陸續張貼誹謗文字,侵害告訴人吳嘉峻之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979號
被 告 洪世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世緣與吳嘉峻因故有所爭執,洪世緣竟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7時7分前某不詳時許
,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暱稱
「洪世緣(四元)」帳戶,並在其臉書個人頁面,發表如附
表所示之貼文,指摘吳嘉峻「……【冒充發文】,讓我非常不
爽,於是去報警之後,警察開始調查此事情!最後查出IP位
置就是他」、「幾位女親友都有被他騷擾」、「偷拍別人的
內褲」,以此不實言詞指摘吳嘉峻,足以貶損吳嘉峻之名譽
及社會評價。嗣經吳嘉峻發覺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嘉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世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吳嘉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本案臉書貼文擷取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世緣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與告訴人吳嘉峻因故糾紛,而以同一臉書帳號發表如附
表所示貼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係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是請以接續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駱思翰
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留言內容 1 113年10月31日17時7分前某時 南部cosplay男攝影,在場次常綠色衣服 之前臉書名字:吳心 新的臉書名字:吳嘉峻(吳心) 粉絲專頁/暱稱:保姆愛拍照/保姆 受害者:Coser洪世緣 我經常在場次出九尾妖狐服,最近卻在匿名Cosplay粉專被多次【冒充發文】,讓我非常不爽,於是去報警之後,警察開始調查此事情!最後查出IP位置就是他! 2 113年10月31日17時7分前某時 還有我幾位女親友都有被他騷擾! 此人吳嘉峻已經不知道在場次得罪太多人!!! 那些人只是不說而已 讓我來替你們發話代表 【還有親友跟我反應的事蹟:偷拍別人的內褲、情緒勒索、態度極差、反覆把好友刪除又加回又封鎖又解除封鎖。在被別人封鎖後,幾乎每一場都厚臉皮的跑到人家面前晃+蹭拍,讓人覺得很噁心】 我跟他還有其他事件!! 事情的經過發生過程從113/8/17(六)高雄幻日祭場次時間大概下午 16:00開始和吳嘉峻此人發生爭吵 .......................................... 我九尾妖狐C服就是這裡發生事情的開端 此人吳嘉峻用匿名角色扮演粉絲團開始匿名 亂打子虛烏有事情 沒照片沒影片貼文用公開 讓北中南部部coser和攝影含其他此裡面社團人員誤會我,第一篇匿名文 然後一定還有後續的!第二篇匿名貼文他也是繼續攻擊我 ......................................... 我有些證據照片截圖~不想全部上傳~我只上傳此人惡行壞事的證據! 你就把我這篇貼文拿去報警阿 我歡迎你這麼做啊!!! 到時候警察傳喚我 跟我製作筆錄 我一定跟警察說一五一十全部說出來還有把我全部證據拿給警察看 到時候看誰死得比較難看!! 不要捏造一些沒有的事情欺騙全部其他cos 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