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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3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英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明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明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二卷第7頁)」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明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本件竊得之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物品,固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既已分別發還告訴人方惠正、賴素秋領回,有領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一卷第20頁,警二卷第61頁)附卷可憑,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 郭明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郭明展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47號
  被   告 郭明展 (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明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6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00號方惠正所經營、尚未營業之豬肉攤位,以不詳方法
      打開攤位上之鐵櫃,竊取現金新臺幣5萬元得逞,旋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於同年1
      1月2日2時30分許,方惠正前往攤位準備營業,發覺現金
      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後,於113
      年11月4日循線通知郭明展到案,並由郭明展主動提出現
      金5萬元扣案(業由方惠正領回)。
(二)於113年11月4日8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
      ,以不詳手法翻開賴素秋所有機車座墊置物箱,竊取現金
      6000元得逞,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離開現場。嗣於同日稍後,賴素秋發覺現金遭竊,遂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後,於113年11月5日14時
      50分許,循線在屏東縣萬丹鄉萬順路二段與保香路口,查
      獲郭明展,並由郭明展主動提出現金6000元扣案(業由賴
      素秋領回)。
二、案經方惠正、賴素秋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小港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明展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上揭犯罪事實(一)另有告訴人方惠正於警詢時之供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領據、和解書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上揭犯罪
    事實(二)則另有告訴人賴素秋於警詢時之供述、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4張,以上證據均附卷可
    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8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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