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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785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洪韻婷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調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國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致柯玲琦、呂繼承心生畏懼」補充為「而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柯玲琦、呂繼承,使其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證據部分「告訴人柯玲琦、呂繼承」更正為「被害人柯玲琦、告訴人呂繼承」,並補充「告訴人陳帥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國唐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扣案之菜刀1把,雖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害人柯玲琦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偵字第13803號卷第36頁),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調偵字第4號
  被   告 黃國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唐僅因與檳榔攤老闆柯昇起口角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2月6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柯
    昇所經營之檳榔攤,持菜刀朝柯玲琦、呂繼承揮舞及追及柯
    玲琦、呂繼承,致柯玲琦、呂繼承心生畏懼。嗣經陳帥君(
    柯玲琦之配偶)、呂繼承報警,經警循線追緝,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帥君、呂繼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證據一:被告黃國唐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據二:告訴人柯玲琦、呂繼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據三:現場蒐證照片、扣案之菜刀1支。
二、核被告黃國唐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至告訴人呂繼承暨警方報告意旨另認被告上述行為亦涉犯殺
    人未遂犯行乙節。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
    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
    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陳帥君於警詢
    中證稱:被告拿刀砍我,我閃過沒有受傷,被告就把刀子拿
    到廚房了等語,則被告倘確有欲殺害告訴人呂繼承之犯意,
    其大可趁勢追擊告訴人呂繼承,但其卻捨此不為,逕自將菜
    刀放回廚房,故自難僅因被告確有持刀追擊告訴人呂繼承一
    事,而逕認其必有殺人之主觀犯意。故告訴暨警方報告意旨
    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此部分之事實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應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志 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785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