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235號、第30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強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5至16行及同欄二「許明玉、吳唯甄、鄭惠心、林心慈、康嘉芸」均補充為「許明玉、吳唯甄、鄭惠心、林心慈、康嘉芸、高美麗、廖柏嵃」,同欄一第16行及第18行「許明玉等5人」均更正為「許明玉等7人」;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高美麗、廖柏嵃於警詢之證述及其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憑證、被告李國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聲請書附表編號3「提領人」欄第3至4行「16時22分許」刪除,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金額」欄之「114年3月26日10時55分46秒」更正為「114年3月26日10時55分47秒」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復未因本件犯行獲有所得,自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是雖無被告之審理中自白,仍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件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將本件4個帳戶交付、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另被告交付之本件4個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可非難性,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235號
被 告 李國強 (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強因積欠債務而有貸款需求,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貸款業者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
聯絡,該名貸款業者並向李國強表示要製造金流以美化銀行
帳戶,而要求李國強提供金融帳戶。李國強依其智識程度
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申辦貸款無須提供金
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
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
犯意,於114年3月19日,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將其所申辦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16-
&ZZZZ;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寄出,並以LINE告知金融卡
密碼,而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
至7所示方式,對許明玉、吳唯甄、鄭惠心、林心慈、康嘉
芸施用詐術,致許明玉等5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7
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款項匯至附表編號1至7所示
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嗣許明玉等5人察覺有
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明玉、吳唯甄、鄭惠心、林心慈、康嘉芸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國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許明玉、吳唯甄、鄭惠心、林心慈、康嘉芸於警詢中之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許明玉等5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
轉帳截圖、匯款單據、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假投資網
站截圖、被告上開帳戶明細、開戶資料等附卷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
無正當理由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等罪嫌,然查,觀諸被告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與該
自稱為貸款業者之人討論貸款金額、分期期數、每月繳費金
額等貸款事宜,佐以被告並無詐欺相關前案紀錄,本案尚難
排除被告主觀上係為申辦貸款,惟因急欲支付另案過失傷害
之賠償費用、其父住院費用,始貿然將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
交付他人之可能,尚難率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何詐欺、洗錢之
犯意,而逕以前開罪責相繩。惟上述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
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韶 芹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許明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前某日起,以 LINE暱稱「陳志超」向許明玉佯稱:使用「AliExpress Wholesale」網站投資上架商品販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許明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4日13時許、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5日10時12分許、2萬元 不詳 不詳 114年3月25日10時13分許、2萬元 2 鄭惠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某日起,以FACEBOOK暱稱「中醫健康瘦身」、LINE暱稱「楊老師」、「營養師Ricky」向鄭惠心佯稱:參加專案購買療程、商品能獲得特殊治療金云云,致鄭惠心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4日9時32分許、1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4日9時58分許、2萬元 不詳 不詳 114年3月24日9時59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1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7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8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11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0時12分許、1萬元 3 吳唯甄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黃明傑」向吳唯甄佯稱:使用「Sumitomo Corporation」網站入金投資期貨交易可獲利云云,致吳唯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5日13時44分許、4萬元 114年3月26日9時12分許、14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被告李國強現金提款後,於114年3月26日16時22分許,存入其所有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114年3月26日、114年3月27日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 4 高美麗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4日,以LINE暱稱「宋佳凱」向高美麗佯稱欲借款投資美金云云,致高美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4日10時57分許、6萬6000元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4日11時12分3秒、2萬元 不詳 114年3月24日11時12分46秒、2萬元 114年3月24日11時13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4日11時14分許、2萬元 5 廖柏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間,以LINE暱稱「華強外貿批發客服」向廖柏嵃佯稱:於「洞穴購(caveshop)」下單商品換匯新臺幣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廖柏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4日22時8分許、3萬元 114年3月25日10時19分許、2萬元 不詳 不詳 114年3月25日10時20分許、2萬元 114年3月25日20時9分許、2萬4000元 114年3月26日10時55分4秒、2萬元 114年3月26日10時55分46秒、2萬元 6 林心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8日12時21分起,以INSTAGRAM暱稱「黃文博」、LINE暱稱「枯木逢春」向林心慈佯稱:使用上海期貨交易所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心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5日12時32分許、3萬元 114年3月25日12時36分許、2萬元 不詳 不詳 114年3月25日12時37分許、1萬元 7 康嘉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黃高遠」、「白曉莉」向康嘉芸佯稱:投資拍賣名牌手錶可獲利云云,致康嘉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4日11時39分許、1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4日11時49分許、5萬元 不詳 不詳 114年3月24日11時50分許、5萬元 114年3月24日11時51分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