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國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聖因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國聖因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陳述之意見及家庭、健康、教育、工作、經濟狀況(涉隱私,詳卷),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183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176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46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2日 備註 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所示二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