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璟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璟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號、第15至16號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並考量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718號 113年11月2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36號 (聲請意旨誤載入監執行中,應予更正) 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⑵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⑶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⑷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屏東地院114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⑸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竊盜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3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04號 114年2月4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86號 (聲請意旨誤載入監執行中,應予更正) 3 竊盜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4年2月4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6號 (聲請意旨誤載未執行,應予更正) 4 傷害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3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07號 114年2月4日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93號/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71號 (聲請意旨漏載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93號,應予補充) (聲請意旨誤載未執行,應予更正) 5 竊盜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號 114年2月26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41號 (聲請意旨誤載未執行,應予更正) 6 竊盜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34號 114年3月21日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87號/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564號 7 竊盜 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妨害名譽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872號 114年3月12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21號 9 竊盜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2月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號 114年3月11日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68號 10 竊盜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69號 11 竊盜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4年4月28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87號 12 詐欺取財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3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554號 114年4月28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86號 13 恐嚇危安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41號 114年4月28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41號 14 竊盜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58號 114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58號 114年6月2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96號 15 竊盜 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92、1993號 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92、1993號 114年6月25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69號 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16 竊盜 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