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瑞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瑞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瑞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就受刑人附表所犯之罪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法益之程度、社會危害之嚴重性等情,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980號 113年5月15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980號 113年6月12日 2 醫療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2月28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4年4月30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