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志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朱家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14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0412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7號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暴雨來襲,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