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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李宜穎

  • 當事人
    洪椒貞陳怡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59號 114年度訴字第8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椒貞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陳彥彣律師 李瑞強律師 被 告 陳怡妏 鐘傳人 蘇經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61號、114年度偵字第6162號、114年度偵字第8057號、114年度偵字第8058號、114年度偵字第8062號、114年度偵字第8063號、114年度偵字第8064號、114年度偵字第8065號、114年度偵字第8066號、114年度偵字第8837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8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於民國111年2月起,陸續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渠等分工如下: ㈠洪椒貞以其名義成立宸洋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宸洋新公司),提供如附表所示宸洋新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與謝孟珊等人從事買賣泰達幣(USDT)業務,並開設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莉卡買幣群」、「超安全虛擬貨幣商」群組,指示陳怡妏等人佯裝虛擬貨幣交易商協助進行泰達幣(USDT)之買賣。 ㈡陳怡妏以其名義成立聖級有限公司(下稱聖級公司),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及聖級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洪椒貞匯入詐欺贓款,並依洪椒貞指示,佯裝虛擬貨幣交易商將贓款提領後購買泰達幣(USDT),再統一轉至洪椒貞指定之電子錢包內。 ㈢鐘傳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中信銀行帳戶,收受由洪椒貞匯付予謝孟珊,謝孟珊再轉匯至其帳戶之贓款。 ㈣蘇經理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連線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㈤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並代為移轉帳戶內款項,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罪使用,且泰達幣(USDT)為價格與美元連動的虛擬貨幣,無實際之投資或支付功能,除了經常遭詐騙集團用於洗錢,藉以規避查緝、製造金流斷點之外,一般人應無經常大量、溢價購買泰達幣(USDT)之合理動機,竟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洪椒貞提供上開中信、玉山銀行帳戶,陳怡妏提供其個人及聖級公司之國泰銀行帳戶,鐘傳人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蘇經理提供連線銀行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推由該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洪椒貞並成立LINE暱稱「超安全虛擬幣商」、「莉卡買幣群」群組,以買賣泰達幣(USDT)之名義,使用宸洋新公司之2個公司帳戶接收本案詐 欺集團匯入第一層帳戶之詐欺款項,將該款項變形為泰達幣(USDT),再由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擔任配合之幣商,將詐得款項層層轉匯至上開金融帳戶,並指示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用以購買泰達幣(USDT),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因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 地兩者而言。而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三、經查: ㈠本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涉犯上開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7月4日繫屬於本院,檢察官又以被告洪椒貞、陳 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涉犯上開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向本 院追加起訴,於114年11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4年7月3日雄檢冠光114偵6161字第1149057645號函、114年11月25日雄檢冠光114偵8836字第1149103990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觀之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於起訴繫屬時之戶籍地址,分別在高雄市楠梓區、阿蓮區、左營區,被告蘇經理於追加起訴繫屬時戶籍地址在嘉義縣六腳鄉,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被告蘇經理另有居所在高雄市岡山區,卷內復無相關證據足認被告在本院轄區另有住所或居所之情形,且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均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是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於本案繫屬時之住所地、居所地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合先敘明。 ㈡又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本案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地點未明,被告陳怡妏提領受騙贓款之地點則有高雄市岡山區、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東區等地,而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及匯款地點部分,告訴人黃慶雪在新北市蘆洲區、被害人任芳賢在桃園市八德區、被害人黃士端在新竹市東區、告訴人王卉臻在雲林縣斗南鎮、告訴人游淑君在宜蘭縣五結鄉、告訴人黃碧君在桃園市龍潭區、告訴人張廷光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害人廖美專在南投縣南投市及南投縣草屯鎮,且卷內復無告訴人或被害人係在本院轄區進行匯款之佐證,則本案之犯罪結果地亦均非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之住所地,及其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地,均係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而非屬本院管轄範圍,被告蘇經理之住所地在嘉義縣六腳鄉,居所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亦非屬本院管轄。又本案繫屬時,被告洪椒貞、陳怡妏、鐘傳人、蘇經理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查無所在地係本院轄區之情況,本案之犯罪結果地亦均非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與判決意旨,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時間/金額) 第四層帳戶 (時間/金額) 第五層帳戶 (時間/金額) 提款人及提款情形 相關案號 1 黃慶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與告訴人黃慶雪聯繫,復以LINE暱稱「葉雅雯」向黃慶雪佯稱:可學習投資並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慶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何偵銓): (1)112年2月18日10時14分許   5萬元 (2)112年2月18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菀羚): (1)112年2月18日13時10分許   33萬7286元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18日13時55分許   66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2月18日14時3分許   65萬9015元 (2)112年2月18日14時11分許   99萬5015元 本署114偵6161號 橋檢113偵6128號 2 任芳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3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朱家泓」、「陳筱瑀」向被害人任芳賢佯稱:於股票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任芳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保瑪車業有限公司,林如容): (1)112年2月3日10時33分許   5萬元 (2)112年2月3日10時4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義重): (1)112年2月3日11時40分許   35萬9000元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3日11時55分許   37萬2015元(含15元手續費)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怡妏): (1)112年2月3日12時許   37萬2015元 陳怡妏,於不詳時間、地點全數提領。 *提領情形另請參考本署114偵6697、6698、6699、6700、6701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本署114偵6162號 橋檢113偵6129號 3 黃士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間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被害人黃士端點擊後,對方以LINE暱稱「佳慧」向黃士端佯稱:可儲金抽股票云云,致黃士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三信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傑鯤): (1)112年2月21日12時3分許   5萬元 (2)112年2月21日12時5分許   5萬元 (3)112年2月21日12時6分許   5640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菀羚): (1)112年2月21日12時24分許   35萬元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21日12時44分許   150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2月21日16時14分許   69萬9515元(含15元手續費) (報告意旨未說明,僅參考本署113年度偵字4596、4597、8959、12234、20530、2103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本署114偵8057號 橋檢113偵13499號 4 王卉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中旬,在GOOGL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適告訴人王卉蓁瀏覽後,對方以LINE暱稱「黃蕙苒 jd」向其佯稱:加入「富銀銀行」開戶儲值後,跟隨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卉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永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慧如): (1)112年2月14日10時50分許   3萬15元 (含15元手續費) (2)112年2月14日14時2分許   10萬15元 (含15元手續費) (3)112年2月14日14時11分許   7萬15元 (含15元手續費)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潘孟宇) (1)112年2月14日12時12分許   30萬5015元 (含15元手續費) (2)112年2月14日14時8分許   31萬8015元 (含15元手續費) (3)112年2月14日14時27分許   10萬4015元 (含15元手續費)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14日14時23分許   62萬4000元 (2)112年2月14日14時58分許   10萬4500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2月14日14時35分許   62萬4000元 (2)112年2月14日15時許   10萬4500元 (報告意旨並未說明,僅參考警詢筆錄第三頁) 本署114偵8058號橋檢113偵15764號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囿達): (1)112年2月23日10時30分許   10萬15元 (含15元手續費)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莞羚): (1)112年2月23日11時12分許   89萬6488元 (含10元手續費)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23日16時3分許   69萬7000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2月23日16時10分許   69萬7015元(含15元手續費) 5 游淑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間某日邀約告訴人游淑君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以LINE暱稱「邱沁宜」向游淑君佯稱:可下載APP「信康」儲值投資云云,致游淑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俊生): (1)112年3月10日12時10分許   20萬元 (2)112年3月17日10時1分許   80萬元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晉吾工程行,黎培吾): (1)112年3月10日12時17分許   65萬元 (2)112年3月17日10時4分許   80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3月10日12時37分許   100萬元 (2)112年3月17日10時15分許   40萬元 (3)112年3月17日11時5分許   50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洋廉): (1)112年3月10日14時48分許   50萬元 陳怡妏於國泰世華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ATM提領: (1)112年3月10日   15時6分許   10萬元 (2)112年3月10日   15時7分許   1000元 (3)112年3月10日   15時9分許   9萬9000元 本署114偵8062、8063號 橋檢113偵8339、8340號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3月10日18時15分許   35萬元 (本筆僅參考筆錄本署113年度偵字4596、4597、8959、12234、20530、2103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2)112年3月17日10時18分許   40萬元 (3)112年3月17日11時10分許   50萬1000元 (第四層帳戶報告意旨未載明,僅參考筆錄內容、本署113年度偵字4596、4597、8959、12234、20530、21035號追加起訴書、橋檢113偵8339號訊筆錄所載)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鐘傳人): (1)112年3月17日11時15分許   40萬3020元 6 黃碧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萱萱」向告訴人黃碧君佯稱:可投資凱基證券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碧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陽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一峯): (1)112年3月6日12時34分許   99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宇勝): (1)112年3月6日15時10分許   200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3月6日15時14分許   35萬14元 (2)112年3月6日15時46分許   83萬4000元 洪椒貞於下列時間提領後,將贓款用於購買泰達幣: (1)112年3月6日15時17分許   35萬元 (2)112年3月6日19時25分許   23萬5500元 (3)112年3月7日0時5分許   79萬9950元 本署114偵8064、8065、8066號 橋檢113偵16952號桃檢113偵10569號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聖級有限公司,陳怡妏): (1)112年3月6日15時21分許   10萬元 (2)112年3月6日15時22分許   8萬5000元 陳怡妏於國泰世華台南分行(台南市○○區○○路○段00號)以下時間提領後,將贓款用於購買泰達幣,並將泰達幣轉入同案共犯蔡洋廉之虛擬電子錢包內: (1)112年3月6日15時26分許   10萬元 (2)112年3月6日15時27分許   8萬5000元 7 張廷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0日在YouTube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適告訴人張廷光點擊後,對方以LINE暱稱「林恩如」向其佯稱:下載APP「昌恆」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廷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余天佑): (1)112年2月20日8時38分許   12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祥): (1)112年2月20日8時56分許   45萬元 (2)112年2月20日9時17分許   46萬元 (3)112年2月20日9時35分許   47萬元 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宸洋新公司,洪椒貞): (1)112年2月20日10時許   100萬10元(含10元手續費)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衍生公司,謝孟珊): (1)112年2月20日10時2分許   100萬元 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榮祥): (1)112年2月20日10時6分許   60萬元 洪榮祥於112年2月20日10時29分許、10時40分許,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臨櫃提領45萬元、ATM提領15萬元。 *提領情形另請參考本署113偵4596、4597、8959、12234、20530、2103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本署114偵8837號橋檢113偵4967號 連線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經理): (1)112年2月20日10時10分許   98萬5000元 蘇經理於112年2月20日14時52分許,在永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臨櫃提領98萬元。 *提領情形另請參考本署113偵4596、4597、8959、12234、20530、2103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聖級有限公司,陳怡妏): (1)112年2月20日10時30分許   66萬5010元(含10元手續費) 陳怡妏於國泰世華東臺南分行(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下時間臨櫃提領後,將贓款用於購買泰達幣,並將泰達幣轉入同案共犯蔡洋廉之虛擬電子錢包內: (1)112年2月20日11時25分許116萬元 8 廖美專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美專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股票之LINE群組「firstrade」取信廖美專,廖美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保瑪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如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保瑪公司合庫帳戶); 112年2月4日13時27分許/400萬元 董漢晨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董漢晨永豐帳戶); 112年2月4日13時48分許/92萬元 宸洋新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宸洋新公司玉山帳戶); 112年2月4日13時54分許/92萬元 衍生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衍生公司國泰帳戶); 112年2月4日13時59分許/92萬元 蘇經理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經理連線帳戶); 112年2月4日14時4分許/35萬元 鐘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鐘傳人中信帳戶); 112年2月4日14時6分許/40萬元 張毫瀚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毫瀚一銀帳戶); 112年5月2日0時33分許/200萬元 宸洋新公司玉山帳戶; 112年2月5日0時34分許/200萬元 衍生公司國泰帳戶; 112年2月5日0時40分許/200萬元 洪榮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榮祥國泰帳戶); 112年2月5日0時42分許/50萬元 鐘傳人中信帳戶; 112年2月5日0時43分許/40萬元 張毫瀚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毫瀚一銀帳戶); 112年5月2日0時34分許/100萬元 宸洋新公司玉山帳戶; 112年2月5日0時35分許/99萬9000元 陳怡妏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2月5日0時38分許/99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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