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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4號

115年度訴字第5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一誠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淳盛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呂治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88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之宣判期日,變更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被告張淳盛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5年7月30日9時25分宣判,茲因被告已與本案被害人之一鄭雅蓮達成調解,而其另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006號)亦已預定於115年7月29日宣判,為確保被告受有緩刑之機會,及被告得以依約繼續履行與被害人間之調解條件,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本院認為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珮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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