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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洪韻婷

  • 當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偉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偉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038號、第19558號、第19809號、第30234號、 第34607號、114年度偵字第338號、第3668號)及移送併辦(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第8729號、第12898號、第13991號、第2063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偉傑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孫偉傑知悉行動電話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並能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得利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處, 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將其向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4 門號)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取得本案4門號之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分別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科技公司)、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美商科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OOGLE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帳號,於附表一所示之認證時間,綁定附表一所示之本案4門號完成進階驗證,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 葉駿毅、蘇冠霖、魏翊真、吳宗穎、何珮齊、張惠茹、簡琇帷、蔡長耘、曾偉哲、楊清和、楊天助、顏奕航(下稱葉駿毅等12人),致葉駿毅等12人均陷於錯誤,或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回傳序號,或提供金融帳戶、信用卡資料遭詐欺集團成員盜刷或匯款購買遊戲點數,而經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儲值時間儲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至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帳號。嗣因葉駿毅等12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孫偉傑雖坦承有交付本案4門號之情事,但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意,辯稱:112年間因為缺錢,在臉書 看到辦預付卡可以換現金,就透過臉書與對方聯繫,對方說一張預付卡500元,我跟對方一起去大寮的遠傳門市,辦完 門號後在電信門市前交給對方,對方說不會有問題,我以為賣預付卡不會有問題云云。經查: (一)本案4門號為被告所申設使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屬實 (見偵字第19038號卷第93至94頁)。又詐欺集團成員於取 得本案4門號後,以本案4門號完成驗證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會員帳號,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葉駿毅等12人稱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或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回傳序號,或提供金融帳戶、信用卡資料遭詐欺集團成員盜刷或匯款購買遊戲點數,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儲值時間儲值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至附表二所示之會員帳號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葉駿毅等12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葉駿毅等12人分別提出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本案4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明細、遊戲橘子公司會 員帳號綁定認證門號及訂單編號儲值明細、GASH點數交易及儲值明細、GOOGLE公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個人對外溝通聯絡之用,申請開設並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得申請取得,且一人得申請多支門號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故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之人,實無額外花費金錢、心力,取得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之理。苟見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門號,反向無關他人取得門號供己使用,衡情應能懷疑收取門號之人目的係在於隱匿自己之通訊紀錄,躲避追查,而為詐取他人財物或作為不法之用途。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以蒐集之手機門號,用以撥打詐騙電話,業經報章媒體時有批露,亦多為政府所廣加宣導,因此率爾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受讓人有極高之可能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者。而被告為88年次、高職肄業之成年人(見本院卷第15頁之個人戶籍資料),自堪認其係具備正常智識能力及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衡情應當對他人蒐集行動電話門號可能係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有所認知及警覺。再參以被告前於109年間曾因出售行動電話門號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而經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則被告就任意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有遭持以犯詐欺等財產犯罪之風險,理應更是知之甚詳。惟被告仍為貪圖報酬,將申辦之本案4門號交付不詳人士,容任該人 得恣意使用,足見被告對於該人是否會將其申辦之門號使用於財產犯罪等不法用途、及將來如何取回門號等節,並不在意,則被告容任風險發生之意已甚顯然。從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所交付之本案4門號可能遭人利用作為詐欺工具一事 ,應已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倘所詐取者係線上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點數,雖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應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葉駿毅等12人施用詐術後,均非取得有形之財物,而係獲得供人憑以遊玩使用之點數利益,自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稱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次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又若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即應就正犯所實施之犯罪,論以幫助犯。被告提供其申辦之本案4門號SIM卡予他人,供作犯罪集團詐騙使用,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不能逕與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係對於犯罪集團之詐欺得利犯行資以間接助力,應論以詐欺得利之幫助犯。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 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提供本案4門號之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向葉駿毅等12人詐得點數之利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第8729號、第12898號、第13991號、第2063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20442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四)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考量被告已有詐欺前科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2,000元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 明確(見偵字第19038號卷第16頁),此屬其本案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被告交付之本案4門號SIM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扣案,該等物品亦非違禁物,且價值甚微,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五、至聲請及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提供本案4門號之舉,另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惟按洗錢防制法所定之洗錢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被告僅單純提供本案4門號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供其用於遂行詐欺得利罪之犯行,固然可幫助他人免予身分曝光,惟尚難認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而得以幫助他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效,亦無確切事證證明被告對於其提供本案4門號SIM卡之行為,日後將輾轉用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一事有所認知或預見,自難另論以洗錢罪之幫助犯。聲請及併辦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應予刪除,併與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鄭博仁、劉穎芳、張宜群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會員帳號 綁定認證時間 進階驗證門號 1 遊戲橘子公司 RGWzpF5wnKH94 113年3月7日15時14分許 0000000000 2 EDCrfv4673 113年3月7日15時16分許 3 QIsJBUKvlnCM4 113年8月26日1時35分許 4 rsS6FxImvZGY 112年12月8日15時18分許 5 遊戲橘子公司 gG5aIBJruL6t 112年12月11日14時38分許 0000000000 6 遊戲橘子公司 NTbh9mHRmlbM4 113年8月24日20時55分許 0000000000 7 KUjm7JJMhgGV4 113年3月3日0時4分許 8 智冠科技公司 huanghuacai 113年9月7日18時21分許 9 遊戲橘子公司 EDCrfv7942 113年3月7日15時13分許 0000000000 10 t7pKg9KUjm7JWQ4 112年12月11日15時6分許 11 KLTeVW3QxjvT 112年12月11日15時6分許 12 peeNI58UUt4i4 112年12月11日15時7分許 13 NygetZ3I1(併辦意旨誤載為NygetZ3I,應予更正) 113年10月11日18時46分許 14 jr1uves8vd 113年11月29日14時53分許 15 樂點公司 0000000000 (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x7RtwMv70IyA、SnkQjgGAyIU6m) 113年10月23日21時54分前某時許 16 樂點公司 0000000000 (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ads5463mny、dfbhndzfxbgv) 113年9月21日13時9分前某時許 17 GOOGLE公司 i83yl690000000il.com(對應儲值之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i83yl69wh6) 113年10月27日14時17分前某時許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金額 (新臺幣) 儲值時間 儲值之 會員帳號 證據資料 案號 1 葉駿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18時許撥打電話與葉駿毅聯絡,佯稱:係響賓集團客服人員,因信用卡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提供信用卡卡號及簡訊驗證碼云云,致葉駿毅陷於錯誤提供上開資料,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右欄所示金額購買點數,並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3000元 ②2000元 ①113年3月25日19時43分許 ②113年3月25日19時45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RGWzpF5wnKH94」會員帳號 信用卡消費紀錄之簡訊 高雄地檢(下同)113年度偵字第30234號 2 蘇冠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18時21分許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與蘇冠霖聯絡,佯稱:係其友人急需借款云云,致蘇冠霖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右欄所示金額購買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1萬元 113年9月7日18時29分許 智冠科技公司「huanghuacai」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截圖 113年度偵字第34607號 3 魏翊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5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魏翊真聯絡,佯稱:係饗賓餐飲集團人員,因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須刷卡進行測試云云,致魏翊真陷於錯誤,刷卡及提供驗證碼以右欄所示金額購買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3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聲請意旨誤載③之金額、漏載④⑤⑥之金額,應予補充更正) ①112年12月11日17時40分許 ②112年12月11日17時42分許 ③112年12月11日17時45分許 ④112年12月11日17時51分許 ⑤112年12月11日17時57分許 ⑥112年12月11日17時58分許 ①②③④⑥: 遊戲橘子公司「gG5aIBJruL6t」會員帳號 ⑤: 遊戲橘子公司「peeNI58UUt4i4」會員帳號 信用卡消費明細 114年度偵字第338號 4 吳宗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10時許透LINE通訊軟體與吳宗穎聯絡,佯稱:需購買點數才能提供按摩、援交之服務云云,致吳宗穎陷於錯誤,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回傳序號給詐騙集團成員,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①113年8月26日9時40分許 ②113年8月26日9時45分許 ③113年8月26日9時45分許 ④113年8月26日9時45分許 ⑤113年8月26日9時45分許 ⑥113年8月26日10時5分許 ⑦113年8月26日10時5分許 ①②: 遊戲橘子公司「QIsJBUKvlnCM4」會員帳號 ③④⑤⑥⑦: 遊戲橘子公司「NTbh9mHRmlbM4」會員帳號 全家超商繳費金額證明聯 114年度偵字第3668號 5 何珮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2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與何珮齊聯絡,佯稱:係旭集餐飲客服人員,因訂單錯誤,會被額外扣款,需提供刷卡簡訊資料云云,致何珮齊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中國信託帳戶、身分資料及簡訊驗證碼,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申請橘子支付帳號,盜刷右欄所示金額,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④5000元 ⑤1000元 ⑥1萬元 ⑦3000元 ⑧3000元 ①113年3月12日17時35分許 ②113年3月12日17時36分許 ③113年3月12日17時37分許 ④113年3月12日17時37分許 ⑤113年3月12日17時38分許 ⑥113年3月12日17時39分許 ⑦113年3月12日17時40分許 ⑧113年3月12日17時55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①②③⑤之時間,應予更正) ①: 遊戲橘子公司「KUjm7JJMhgGV4」會員帳號 ②③④⑤:遊戲橘子公司「EDCrfv4673」會員帳號 ⑥⑦⑧: 遊戲橘子公司「EDCrfv7942」會員帳號 盜刷交易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19809號 6 張惠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6日15時許撥打電話與張惠茹聯絡,佯稱:係好事多客服人員,因購物紀錄異常,需配合提供信用卡卡號、刷卡簡訊以進行驗證云云,致張惠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信用卡卡號、刷卡簡訊等資料,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右欄所示金額購買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①112年12月16日17時56分許 ②112年12月16日17時57分許 ③112年12月16日17時59分許 ④112年12月16日18時許 ⑤112年12月16日18時1分許 ⑥112年12月16日18時2分許 ⑦112年12月16日18時3分許 ①②④⑤⑥⑦: 遊戲橘子公司「t7pKg9KUjm7JWQ4」會員帳號 ③: 遊戲橘子公司「KLTeVW3QxjvT」會員帳號 信用卡刷卡簡訊截圖 113年度偵字第19558號 7 簡琇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8日15時許撥打電話與簡琇帷聯絡,佯稱:係響賓集團客服人員,因網路訂位將扣款,需依指示提供信用卡卡號取消云云,致簡琇帷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信用卡資料及驗證碼,旋為詐欺集團成員盜刷右欄所示金額購買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3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⑥5000元 ⑦5000元 ⑧5000元 ①112年12月8日18時25分許 ②112年12月8日18時26分許 ③112年12月8日18時27分許 ④112年12月8日18時30分許 ⑤112年12月8日18時34分許 ⑥112年12月8日18時35分許 ⑦112年12月8日18時36分許 ⑧112年12月8日18時37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②至⑧之時間,應予更正) 遊戲橘子公司「rsS6FxImvZGY」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截圖、信用卡刷卡簡訊、信用卡消費明細 114年度偵字第7453號併辦 8 蔡長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蔡長耘聯絡,佯稱:需購買點數才能外出見面、且需收保證金云云,致蔡長耘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回傳序號給詐騙集團成員,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5000元 113年10月11日21時10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2時6分,應予更正) 遊戲橘子公司「NygetZ3I1」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截圖、全家超商繳費金額證明聯 114年度偵字第8729號併辦 9 曾偉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均諭」、「經紀人」與曾偉哲聯絡,佯稱:因「林均諭」不想上班,需以購買點數的方式買「林均諭」的班及須支付擔保費、鑑定費云云,致曾偉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的繳費條碼儲值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⑤5000元 ①113年10月23日22時5分許 ②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③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④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⑤113年10月23日22時10分許 ①遊戲橘子公司「x7RtwMv70IyA」會員帳號 ②③④⑤:遊戲橘子公司「SnkQjgGAyIU6m」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截圖、儲值條碼截圖、繳費金額證明聯翻拍照片 114年度偵字第12898號併辦 10 楊清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某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楊清和聯絡,佯稱:可透過平台註冊儲值賺差價獲利云云,致楊清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的繳費條碼儲值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①113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 ②113年12月3日17時30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jr1uves8vd」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全家超商發票及繳費金額證明聯 114年度偵字第13991號併辦 11 楊天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0日11時18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楊天助聯絡,佯稱:可為其貸款,然需先行匯款付錢公證云云,致楊天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的繳費條碼儲值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①113年9月21日13時20分許 ②113年9月21日13時25分許 ①遊戲橘子公司「ads5463mny」會員帳號 ②遊戲橘子公司「dfbhndzfxbgv」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全家超商繳費金額證明聯 114年度偵字第20636號併辦 12 顏奕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9時40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蘇紫涵」、「阿豹」與顏奕航聯絡,佯稱:需先支付保證金即可見面吃飯云云,致顏奕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的繳費條碼儲值購買右欄所示金額之點數,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右欄所示時間儲值入右欄所示會員帳號。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①113年10月27日14時35分許 ②113年10月27日14時45分許 ③113年10月27日14時35分許 ④113年10月27日14時45分許 遊戲橘子公司「i83yl69wh6」會員帳號 對話紀錄、全家超商繳費金額證明聯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442號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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