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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詹尚晃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地址詳卷
送達代收人
蔡佳峻 地址詳卷
被 告
李秀惠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李秀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4年10月29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4年10月8日偵查終結,以114年度偵字第10198、24053號提起公訴,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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