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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川傑陳俊宏侯雅文

原告
劉金
原告
葉孟涵
原告
陳俊宏
原告
陳俊傑
原告
洪宜妏
原告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鳳枝
原告
葉麗紅
原告
鄭碧華
被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盧明志

陳易鴻

陳俊益

葉財銘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文英

郭木水

王年鳳

謝玉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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