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9號
- 原告
- 簡來成
- 被告
- 王孝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