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8號
- 原告
- 鄭○香
- 被告
- 李○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4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珍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