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鄭詠仁、陳永盛、李茲芸
- 法定代理人蘇國材
- 原告京達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方柏堅、傅冠璋、陳姵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2號 原 告 京達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材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被 告 方柏堅 傅冠璋 陳姵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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