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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鄭詠仁陳永盛李茲芸

原告
京達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材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被告
方柏堅

傅冠璋

陳姵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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