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9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賴建旭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譽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譽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補充為「……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證據部分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駕駛、查車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譽鎮(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已有酒駕犯行之紀錄,應無不知之理,猶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再次違犯本罪,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0號
  被   告 蔡譽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譽鎮自民國114年1月7日16時30分許至17時30分許,在高
    雄市○○區○○路000號之辦公處所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服
    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程度,仍於114年1月7日18時6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6分許,行經高雄
    市鳳山區八德路與鳳松路口交岔路口處時,因紅燈左轉為警
    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並於同日18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譽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檢察官 趙 期 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