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顯係「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