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文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案號之「113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記載,顯係「114年度交簡字第536號」之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