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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蔣文萱吳俞玲林怡姿

原告
陳重榮
被告
陳俊道
被告
坤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朱玉釵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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