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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曾鈴媖姚億燦陳一誠

原告
藍鈶閏(原名藍勤敦)
訴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被告
佘書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佘書豪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4年度交易字第47號案件審理後,原告藍鈶閏(原名藍勤敦)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在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中以新臺幣20萬元與原告告達成一部和解,嗣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訊問筆錄、本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和解筆錄、原告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是前開刑事案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應參酌前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陳一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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