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1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名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名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潘名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意旨認被告為累犯,並應依法加重其刑等旨,固非無見,惟查聲請意旨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而屬原始資料或其影本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基於法院中立審判之法理,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並遽以累犯相加論擬。惟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得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量刑事項予以審酌,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080號
  被   告 潘名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名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20時許至翌(15)日0時30分許
    ,在高雄市三民區七賢一路某餐廳飲用啤酒3罐後,明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
    日0時47分前某時,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
    ,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其友人江月蓉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0時47分許,行經高
    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與慶雲街口時,因警方執行取締酒駕勤
    務,發現其身有酒味,於同日0時54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名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具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有證據補強,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
    簡字第2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
    案亦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罪質相同,加以前案執行完畢
    距本件再犯僅2年餘,即故意再犯本案,足認被告有特別之
    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再就本案犯罪情節,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應無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邱柏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