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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

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聖源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文德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7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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