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文德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7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