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家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家沅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家沅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含其前科素行),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055號
被 告 鄭家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家沅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之犯
意,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20時9分許,未經林虹均之同意,
翻越圍牆侵入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之工廠廠
區及住宅所附連圍繞之土地,嗣經林虹均發現後,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虹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家沅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虹均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
視器畫面暨查獲照片7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
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