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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李貞瑩

  • 當事人
    蘇仕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仕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緩字第1132號 毒品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44、314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初步檢驗,均呈安非他命反應(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卷第101至107頁),嗣經送檢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毛重1.58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編號一,檢驗後淨重1.14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1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244號卷第35頁) 113年度安保字第9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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