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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川傑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永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永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①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1319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卷第85頁);②另扣得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1012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卷第103頁),故上開①、②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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