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陳川傑
- 當事人鄭惟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惟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惟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7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頁、第37 頁、偵卷第75頁),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30元,係被告因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方扣押,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31頁至第36頁), 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 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 13個 二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之零錢包 1個 三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零錢包 1個 (警方採證物) 四 現金(新臺幣) 23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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