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方錦源
- 當事人謝乙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乙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七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818號謝乙甄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經查本件扣案如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至8等仿冒商標等物(111檢管1319),因屬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78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熊大」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萬國法律事 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警 卷第87頁、第103頁、第115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此 部分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 號判決參照)。換言之,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現金250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自動繳回,且供承 係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等詞(見警卷第9頁) 。惟被告嗣後業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且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之民事責任,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7至49頁),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得再就扣案被告所有之現金250元予 以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甜筒紙杯 (警方蒐證購得) 100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13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17818號卷第37頁) 二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甜筒紙杯 73件 三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蛋糕紙杯 98件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甜筒紙杯 274件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蛋糕紙杯 200件 六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甜筒紙杯 208件 七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甜筒紙杯 197件 八 現金(新臺幣)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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