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秀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就販賣仿冒三麗鷗商標之髮飾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其餘部分則經該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線上維權主任李嘉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偵卷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84頁至第192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髮飾 1110件 二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錬子 58件 三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 8對 四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髮飾 218件 五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錬子 2件 六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髮飾 40件 七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錬子 4件 八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錬子 18件 九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髮飾 30件 十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ELODY商標之髮飾 178件 十一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髮飾 210件 十二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之髮飾 139件 十三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庫洛米商標之髮飾 230件 十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髮飾 180件 十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飾 14件(員警蒐證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