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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川傑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偵字第35508號楊雅玲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香奈兒香片1380個等物(112檢管2561扣押物品清單),係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112年度偵字第35508號卷第39至40頁、第97頁、第125至147頁、第159頁、第165頁、第175至184頁、第187至18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香片 1380個  112年度檢管字第256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5508號卷第197頁) 2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香片 988個  3 仿冒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香片 525個  4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香片 310個  5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香片 235個  6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飾品 94個  7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飾品 2個 (警方蒐證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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