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9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艷珠
- 選任辯護人
- 林正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艷珠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