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黃蕙芳、許瑜容、黃傳堯
- 法定代理人李泰山
- 原告梁裔晨
- 被告陳金弘、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梁裔晨 (年籍詳卷) 被 告 陳金弘 (年籍詳卷) 華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山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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