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 原告
- 林俞萱 地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高鈺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被告
- 博鴻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董悅暐 地址詳卷
- 被告
- 鑄牛田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樺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9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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