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
- 原告
- 蔡依珊
- 訴訟代理人
- 賴坤麟
- 被告
- 廖浩蔚
- 被告
-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茂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人別欄所載之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作成之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8號裁定,於人別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