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林裕凱、郭振杰、陳盈吉
- 法定代理人李昇輝
- 當事人吳水龍、吳永泰、利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吳水龍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吳永泰 被 告 利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05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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