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黃三友
- 當事人柯雲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0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雲竹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吳沂澤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0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雲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柯雲竹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3年2月間,受雇於「富景興業 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負責駕駛KEM-7738號大貨車並吊載、運載公司鷹架,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其管領之「富景興業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侵占財物」欄所示財物,載運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號之「和登環保 企業有限公司」之資源回收場變賣,以此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該等物品侵占入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柯雲竹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楊宗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㈤KEM-7738號大貨車之行車路線圖。 ㈥和登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過磅單影本。 ㈦富景興業有限公司、永寶通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盡忠職守,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持有、管領之財物侵吞入己,破壞其與雇主間之信任關係,其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考量所侵占財物之金額及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諸被告如上所犯業務侵占罪,罪名相同,手法相似,被害人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附表各編號「侵占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均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相關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以上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盧重逸 附表: 編號 時間 侵占財物 主文 1 112年11月6日 鷹架1,830公斤(價值18,666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83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11月21日 鷹架1,410公斤(價值14,382元,起訴書誤載為14,832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41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12月7日 鷹架1,870公斤(價值19,261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1,87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12月15日 鷹架2,060公斤(價值21,63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06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12月18日 鷹架2,440公斤(價值25,62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44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12月22日 鷹架4,410公斤(價值46,305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4,41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2年12月27日 鷹架2,520公斤(價值26,460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52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1月2日 鷹架2,670公斤(價值27,234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67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1月9日 鷹架2,320公斤(價值23,664元) 柯雲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鷹架2,320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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