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3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簡仙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簡仙里與告訴人劉阿裁係鄰居,雙方向不和睦。民國113年7月7日上午7時許,2人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52號交接處因細故再起爭執。詎被告吳簡仙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劉阿裁口出:「俗辣」,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劉阿裁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