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黃蕙芳、黃傳堯、黃政忠
- 法定代理人宋榮宗
- 當事人高屏榮騰國際有限公司、戴聖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高屏榮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宗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戴聖家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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