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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黃蕙芳許瑜容黃傳堯

  • 當事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鍾秉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3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年籍詳卷) 被 告 鍾秉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93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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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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