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6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三友

原告
溫珮羽 住苗栗縣○○鄉○○00號 被

告 梁詔彭 住○○市○○區○○街00號

林尚廷

黃柏學

蘇育賢

盧建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25號),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4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述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6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