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61號
- 原告
- 溫珮羽 住苗栗縣○○鄉○○00號 被
告 梁詔彭 住○○市○○區○○街00號
林尚廷
黃柏學
蘇育賢
盧建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25號),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4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述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