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盈吉
- 被告孫元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元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5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元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僱為告訴人公司員工,理應忠實執行職務並善盡管理義務,竟擅自利用職務之便,以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侵占公司財物,違背告訴人之信賴,並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之損害,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告訴人之2萬元之犯後態度,有高雄市大寮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犯後以實際行動填補告訴人損害,堪認確有悔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侵占之金額;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因本案侵占犯行而獲取犯罪所得為5萬7,899元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供稱明確(見警卷第5頁),此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且未據扣案。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告訴人2萬元,有高雄市大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此部分如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差額3萬7,889元部分(計算式:被告本案犯罪所得5萬7,899元-已給付之調解金額2萬元=3萬7,889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撤緩調偵字第2號被 告 孫元笙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元笙原任職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邁禾金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邁禾金公司),負責家電之維修、買賣且收取應收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孫元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將自客戶處收取之帳款共計新臺幣5萬7899元,據為己用。嗣 經邁禾金公司員工陳建州向孫元笙催討上開款項未果,始悉上情。 二、案經邁禾金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孫元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建州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3 代收款項明細及公司LINE群組聊天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檢 察 官 陳威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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